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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李佩蓉
被 告 徐椲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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