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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曾存逸
被 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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