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聲,1001,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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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詹忻霖



選任辯護人 鍾承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坦認不諱,無逃亡之虞,被告在外仍有許多事項待處理及解決,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請求以其他強制處分取代羈押等語。

二、被告詹欣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經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3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10年7月14日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自110年8月4日起,即由該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4日竹檢永深夏110毒偵251字第1109023173號函、110年度毒偵字第251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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