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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來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來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來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新北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08號,編號2至7: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7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8: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2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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