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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邱創基
住新竹縣○○鎮○○里000鄰○○路000巷 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影本(其上所載之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邱創基【下稱聲請人】年籍、住居所,業經本院遮掩隱匿)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
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於民國109年7月20日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於聲請人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之醫師依法務部110年3月26日修正之評估標準評分,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復依此向本院聲請強制戒治,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83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戒執一字第22號使聲請人入法務部○○○○○○○○強制戒治,又聲請人雖另就上開案件聲請重新審理,惟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352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各該裁定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應無違法或不當。
㈡至聲請人聲請意旨固指檢察官未查明該醫師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關於「多種毒品反應」、「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之評分方式有不公或錯誤之處,或該強制戒治裁定未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等,而認均屬檢察官之疏失云云,然聲請人所爭執之前揭事項,無非係就前揭本院受理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之該案件中之程序或實體事項予以爭辯,該等部分均非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事項,則揆諸前揭之法文說明,聲請人應依其他法定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是其本案之聲請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
㈢從而,本案檢察官係依確定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並無違法或不當,且聲請人亦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事項聲明異議,而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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