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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國原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8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17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其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0010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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