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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源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源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源鈞因犯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吳源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4日前某日 109年1月上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6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77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312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7日 110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312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80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756號 (尚未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040號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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