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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閻治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閻治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閻治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閻治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5日 109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936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7日 110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936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245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88號 (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2913號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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