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聲,1134,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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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治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治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治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中編號1至3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4至5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0年8月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5月=1年5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0日 3時55分許 109年6月7日 2時36分許 109年1月10日10時迄至翌日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6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6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06號(刑期自114.1.14至115.1.13)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6日 13時38分許 109年6月9日 15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6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110年度易字 第1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編號4至5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07號(刑期自115.1.14至11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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