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聲,1185,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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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梓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梓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吳梓豪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1罪)、有期徒刑2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罪)、有期徒刑5月(1罪) 各有期徒刑6月(共3罪)、各有期徒刑3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3日晚上6、7時許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26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7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4、99、3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39號 109年度訴字第4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7月17日 109年7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90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39號 109年度訴字第4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9月23日 109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86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24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64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1罪)、有期徒刑2月(1罪) 有期徒刑3月(1罪)、各有期徒刑2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2日、109年3月7日 109年3月22日、109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1號等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6、45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765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8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7日 110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765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8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21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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