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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05號
110年度聲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67、4919號),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國昌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國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竊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由公訴人、被告表示意見後,認本案雖於110年8月2日宣判,判決被告犯五次竊盜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詳見判決書),尚未確定,考量被告於110年3、4月間即犯本案五次竊盜罪,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若交保在外,其再實施同質犯罪之可能性甚高,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為維護社會治安及避免無辜民眾再度受害,本院認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是應自110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如卷內刑事聲請具保狀,惟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存在,已如上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之情形,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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