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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美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度執緝字第30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陳述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美玲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緝字第308號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之,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從而,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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