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聲判,29,2021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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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陳昱瑄

被 告 葉洺瑝(原名葉明祀)




葉宗鑫



羅義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7月1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347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35號),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本院於110年7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羅義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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