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林振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
- 二、林振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
-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 一、本件被告林振泉之供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 三、至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於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林振泉於警詢、偵訊、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 (二)證人即購毒者張偉賢、莊全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
- (三)並有下列書證及扣案物在卷可佐:
-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
- 二、論罪科刑:
- (一)所犯罪名:
- (二)被告就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 (三)累犯:
- (四)減輕事由:
- (五)爰審酌被告之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 (六)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然查:刑法
- 三、沒收:
- (一)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三)被告持用作為本件毒品交易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四)另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毒品器具、電子產品(手機)、電
- (五)另警員所扣得之現金2萬元部分,並未向本院提出作為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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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11、5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振泉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詳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林振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代價,販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
二、林振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中旬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鳳凰村公園,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越南的」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純質淨重總共為28.195公克)後持有之。
嗣為警於110年3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林振泉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新竹縣○○市○○路0000號2樓9室之居處執行拘提及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吸食器4組、電子磅秤1個、刮杓1支、分裝夾鍊袋2包、分裝盤1個、現金2萬元(詳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品,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件被告林振泉之供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述,暨卷內以其等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上開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三、至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林振泉於警詢、偵訊、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及自白(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1至19、139至143頁,本院聲羈字卷第13至19頁,本院訴字卷第143至155、259至281頁)。
(二)證人即購毒者張偉賢、莊全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9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二第82至84、105至108頁、39至43頁反面、68至71頁),證人即購毒者張偉賢之父張雲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9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二第114至115頁反面)。
(三)並有下列書證及扣案物在卷可佐: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施明村於109年11 月12日製作之調取通聯偵查報告1份。
(見109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一第2至4頁) 2、(被告林振泉)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6紙。
(見109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一第14至15、17至20頁) 3、被告林振泉與證人莊全湧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於12月11日14時51分40秒至1月24日11時39分50秒之雙向通聯紀錄5紙。
(見109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一第126至128頁) 4、被告林振泉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持用人為證人張偉賢)於12月14日22時48分38秒至1月24日20時34分09秒之雙向通聯紀錄2紙。
(見109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一第129至129頁反面) 5、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4紙。
(見109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一第135至136頁反面) 6、(被告林振泉)本院110年聲搜字第74號搜索票1份。
(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20頁) 7、(被告林振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21至24頁) 8、(被告林振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25至28頁) 9、扣案物照片共25張。
(見110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36至42頁) 1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5份。
(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 號卷第180至194頁) 11、(被告林振泉)本院109年聲監字第455號通訊監察書、 附件、電話附表各1份。
(見110年度偵字第5369號卷第6 7至69頁) 12、(被告林振泉)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9號通訊監察書、 附件、電話附表各1份。
(見110年度偵字第5369號卷第7 0至72頁) 13、被告林振泉於12月11日14時51分40秒至1月26日16時44分 45秒之雙向通聯譯文共16紙。
(見110年度偵字第5369號 卷第76至83頁反面) 14、被告林振泉毒品案搜索過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
( 見110年度偵字第5369號卷第91至98頁) 1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10年5月14日竹縣東警偵字 第1100004672號函檢送林○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通 訊監察光碟79片暨通訊監察光碟清單1份。
(見110年度 訴字第355號卷第73至77頁) 16、通訊監察光碟79片。
(光碟外放) 17、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扣案物品。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採,被告所為前揭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核被告林振泉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就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行為時間、地點不同,販賣與持有逾量毒品之行為模式亦不同,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累犯:被告林振泉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9年6月24日確定,並於109年1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之罪暨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且同為毒品類型犯罪,不知警惕自身行為,竟進而為更重之販賣、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行為,自仍均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四)減輕事由: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分別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依上所述,其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同有上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之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竟仍加以販賣,且持有逾量,其所為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危害非輕,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審酌其行為次數,販賣對象、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並衡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情形、家庭狀況、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然查: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
是以,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需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查本案被告明知毒品對於社會造成之危害甚鉅,我國為因應有關毒品犯罪之氾濫亦一再修法提高刑責,被告竟仍為此重罪行為,綜衡被告之犯罪情節、態樣、所生危害,且為此犯行別無特殊原因與環境,難認有何縱予宣告依法減刑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處,是本院認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予敘明。
三、沒收:
(一)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前揭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5份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扣除鑑驗用罄部分)。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則本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對價,係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持用作為本件毒品交易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據扣案,現存何處、是否滅失均不明,復非違禁物或價值昂貴之物,且宣告沒收、追徵徒增日後執行困難,應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另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毒品器具、電子產品(手機)、電子磅秤、刮杓、分裝盤、分裝袋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即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另警員所扣得之現金2萬元部分,並未向本院提出作為證據(未入本院贓證物庫),且據被告於偵查中所述,該款項係其當日要修車所用之款項,非販毒所得等語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00頁),尚無證據證明該現金與被告本案所為犯行有何關聯性,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毒品交易對象 毒品種類、重量、金錢(新臺幣) 1 109年12月16日晚間11時許 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某處 張偉賢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3000元 2 110年1月24日晚間8時34分通話結束後之數分鐘 新竹縣新豐鄉明新工專附近 張偉賢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3000元 3 109年12月11日晚間某時 莊全湧位在新竹縣○○鎮○○路○段000號住處樓下 莊全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2000元 4 110年1月24日中午11時許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快速道路旁之鐵皮屋 莊全湧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2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1 林振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2 林振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3 林振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一編號4 林振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二 林振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23公克,淨重1.946公克,使用量0.037公克,剩餘量1.909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3.4%、純質淨重:1.428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39)(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0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20公克,淨重2.001公克,使用量0.030公克,剩餘量1.971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9.3%、純質淨重:1.586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0)(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1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30公克,淨重2.035公克,使用量0.027公克,剩餘量2.008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3.2%、純質淨重:1.693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1)(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2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1.89公克,淨重1.608公克,使用量0.042公克,剩餘量1.566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7.6%、純質淨重:1.247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2)(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3頁)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24公克,淨重1.974公克,使用量0.028公克,剩餘量1.946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4.3%、純質淨重:1.466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3)(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4頁)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1.19公克,淨重0.958公克,使用量0.030公克,剩餘量0.928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0.1%、純質淨重:0.671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4)(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5頁)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25公克,淨重2.008公克,使用量0.032公克,剩餘量1.976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2.5%、純質淨重:1.656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5)(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6頁)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19公克,淨重1.940公克,使用量0.027公克,剩餘量1.91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9.6%、純質淨重:1.544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6)(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7頁)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23公克,淨重1.972公克,使用量0.033公克,剩餘量1.939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8.3%、純質淨重:1.741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7)(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8頁)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23公克,淨重1.987公克,使用量0.024公克,剩餘量1.96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8.6%、純質淨重:1.561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8)(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89頁)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30公克,淨重2.041公克,使用量0.024公克,剩餘量2.017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8.4%、純質淨重:1.600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49)(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90頁)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2.25公克,淨重1.973公克,使用量0.026公克,剩餘量1.947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8.9%、純質淨重:1.556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50)(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91頁)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4.33公克,淨重3.983公克,使用量0.029公克,剩餘量3.954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1.0%、純質淨重:3.226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51)(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92頁)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8.37公克,淨重7.927公克,使用量0.049公克,剩餘量7.878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2.1%、純質淨重:6.508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52)(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93頁) 1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透明結晶,毛重1.10公克,淨重0.843公克,使用量0.031公克,剩餘量0.812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84.5%、純質淨重:0.712公克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安字第66號(見本院卷第177頁) 相關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0年4月20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053)(見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194頁) 16 毒品器具(吸食器)4組 電子產品(手機)1個【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電子磅秤1個 刮杓1個 分裝盤1個 分裝袋2包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院保字第459號(見本院卷第165頁) 17 現金新臺幣2萬元 (未入本院贓證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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