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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宗翰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王致學
選任辯護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85、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3、55至57所示物品均沒收。
甲○○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4、56至57所示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甲○○與廖偉迪(通緝中),均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1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香菸(俗稱彩虹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起訴書漏載,經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補充),先由廖偉迪向不知情之林炳中承租位在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作為製造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彩虹菸場所,於109年12月間某日起(起訴書漏載,經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補充),由甲○○將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粉末放入磨豆機或磨缽磨細後,再將菸草跟香草粉(精)、代糖放進果汁機混合,並加入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粉末繼續攪拌,攪拌完成後甲○○將彩虹菸草放入烘乾機烘乾並以計時器計時,時間則看當時濕度、溫度調整(故會先使用測濕儀測量菸草濕度),待烘乾完後,甲○○、廖偉迪或乙○○會輪流使用捲菸器將菸草捲入空菸管成為彩虹菸,並裝入包裝袋後封口。
嗣於110年3月26日3時許,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經房屋管理人林炳中同意搜索,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乙○○、甲○○(下合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訴卷1第159至160、215至216頁、訴卷2第7至32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至於本院以下所引用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羈押及延長羈押審查、人犯送審、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4185卷1第13至19、28至31、102至108、95至101、183至184頁、聲羈卷第39至42、51至54頁、偵聲卷第53至57、39至41頁、訴卷1第35至75、157至162、214至218頁、訴卷2第7至32頁),核與證人林炳中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第9至12頁、聲拘卷第20至22頁、偵4185卷1第38至41頁),並有下列書證在卷可稽,以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扣案物為證,應堪認定。
1.證人林炳中提出之房屋租賃暨使用契約1份:偵4185卷1第43 至44頁反面。
2.證人林炳中提出之「走入田園世界鄉居服務使用合約」1份:偵4185卷1第45至46頁。
3.證人林炳中提出之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1紙:偵4185卷1第42頁。
4.(證人林炳中,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上楓桂園房屋)同意搜索證明書1紙、(被告2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0年3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4185卷1第54至65頁。
5.扣案物照片58張:偵4185卷1第66至80頁。
6.偵查佐謝育庭出具之本案製作彩虹菸流程圖1紙:偵4185卷1第93頁。
7.搜索現場之扣案物照片共89張:偵4185卷1第126至148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刑紋字第1100037028號鑑定書1份:偵4185卷1第172至173頁反面。
9.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送驗清單1份:偵4185卷1第174至175頁。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26日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含附件刑案現場照片143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通報勘察採證支援申請表1紙、〈同書證編號4.〉同意搜索證明書1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0年3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10年4月8日竹縣警鑑字第1104100163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紙、〈同書證編號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刑紋字第1100037028號鑑定書1份):偵4185卷2第3至52頁反面。
1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15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55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58.82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1one〉,純質淨重46.938公克)。
1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16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56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灰白色結塊粉末1包,驗餘淨重604.8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純質淨重383.766公克)。
1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17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57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1包,驗餘淨重11.0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純質淨重7.282公克)。
1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18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58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米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603.02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純質淨重366.788公克)。
15.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19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59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米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969.8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純質淨重601.592公克)。
16.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0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0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藍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57.48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純質淨重40.361公克)。
17.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1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1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變性酒精清潔劑〈透明液體〉1桶,毛重18040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18.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2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2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變性酒精清潔劑〈透明液體〉1桶,毛重3360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19.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3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3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變性酒精清潔劑〈透明液體〉1桶,毛重2140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4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4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降酸劑〈透明液體〉1瓶,毛重90.75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5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5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香草香精〈棕色液體〉1瓶,毛重84.95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6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6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浸泡液〈透明液體〉1瓶,毛重38.70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7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7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香粉〈淡黃色粉末〉1瓶,驗餘淨重33.116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8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8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香精〈透明液體〉1瓶,毛重59.95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5.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29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69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菸草1包,驗餘淨重132.7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1one〉)。
26.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30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70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菸草1包,驗餘淨重15.903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27.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31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71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菸草1箱,驗餘淨重416.13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28.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12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432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偵4185卷2第72頁(委驗單位證物編號:埔000000-00,香菸31枝取1,毛重1.43公克,淨重方面因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1one〉)。
29.搜索現場照片共10張:偵5354卷第69頁下方(編號90)至71頁反面(編號99)。
3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案號:Z00000000000000號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偵4185卷1第53頁。
34.證人林炳中提出其與共犯廖偉迪聯繫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4185卷1第49至52頁。
㈡按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
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
其著手,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
且由原、物料製造成毒品之成品,固有其一定之化學、物理變化及相應之步驟,然製造毒品行為並不以此為限,凡為製造毒品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以人為加工改製,即已著手於製造行為,不以原、物料已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
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同此見解)。
查被告2人坦認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粉末進行如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一連串加工行為,最終目的製作成「彩虹菸」產品,依前開說明,自該當製造第三級毒品行為。
㈢被告乙○○之辯護人固主張被告2人使用之毒品原料與彩虹菸成分並無不同。
司法實務上亦未將愷他命或海洛因加入菸草或葡萄糖吸食行為評價為製造毒品,被告2人本案之行為可否評價為製造毒品,請依法詳予斟酌等語(見訴卷1第254至256頁)。
惟查:1.依前揭實務見解,所謂製造毒品行為,並未須以毒品原、物料與製造後成品的毒品成分不同,或因製造行為而產生質變為限,凡加工製作成含有特定毒品成分之產品,即該當之。
又相類本案情節經司法實務確定評價為製造毒品案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判決。
2.被告乙○○之辯護人所舉將毒品加入菸草或葡萄糖吸食行為,司法實務未見評價為製造毒品部分。
惟按製造毒品罪之成立本應同時具備客觀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及主觀製造毒品之故意,而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我們3人一起討論,之前有抽過,想自己做,想要拿去賣等語(見偵4185卷1第104至105頁);
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我們一起討論,感覺蠻多人在抽的,想說做做看要拿去賣。
我還有拿約一半的成品去中壢的KTV給人試抽等語(見偵4185卷1第98至99頁),均非僅是被告2人單純為自己施用或好奇將毒品混合他物實驗而已。
再參以本案所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毒品原、物料、工具、設備及彩虹菸成品之規模甚大,且被告甲○○更自承由其測試菸草酸鹼度、調配香精等語,依前開說明,核屬從事加工毒品原、物料之製造毒品行為,自難評價僅屬於不成立犯罪之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
3.是以被告乙○○之辯護人以上辯護意旨,難認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2 人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㈡被告2人於10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0年3月26日3時許為警查獲止,所為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應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同一地點接續進行,時間差距上難強行分開,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價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2人與廖偉迪就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爰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乙○○於104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8年9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109年6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乙○○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其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乙○○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2人均於偵查中及審判中自白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乙○○部分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㈥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被告乙○○年紀尚輕,有固定工作,因出於對毒品之好奇心,嘗試製作毒品供自己吸食,還在測試階段即為檢警查獲,未對社會造成進一步之危害,實有情輕法重之情。
被告甲○○之辯護人主張被告甲○○於落網之初坦承不諱,之前並無反覆實行製造毒品之情,扣案毒品未流入市面即被查獲,未生實害於國家社會,確有情法失平之處。
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2人之刑等語(見訴卷1第253至254頁、訴卷2第47至51頁)。
惟查,被告乙○○已有前揭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入監執行完畢紀錄;
被告甲○○於103年間,因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為憑,足認被告2人對於如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嫌,將面臨須入監執行重刑之刑事責任追訴結果,知之甚詳,無視毒品對己及他人之危害,自願冒著被重典追訴的風險,再度從事情節更屬於毒品源頭的製造行為,對不特定人潛在極大的毒害危險,依其等客觀犯行及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並無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縱科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被告2人之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均非可採。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前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歷入監執行完畢,卻不知警惕遠離毒品,再度自願甘冒重典而從事更屬於毒品源頭之製造毒品行為,對己及他人已有相當危害性,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自始坦承犯罪之態度,被告甲○○實際執行加工製造毒品的相關步驟,被告2人各自所為分工尚有不同之處,兼衡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家幫忙做客家菜,平均月入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婚,無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在當舖工作,平均月入3至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2人坦認迄至被查獲為止,已製造出彩虹菸成品約200至300枝之數量,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固供稱未扣案之彩虹菸都自己抽掉或丟掉等語,惟被告2人如製造彩虹菸產品僅單純供己施用,何需再準備將成品裝入包裝袋封口並貼上精美公雞圖貼紙(附表編號8、9、25所示扣案物參照),待己要施用再多此一舉撕掉貼紙並拆封,況被告2人於偵查中坦認並非全部要供己施用,業如前述,故本院認定除如附表編號52所示彩虹菸31枝扣案外,其餘數百枝彩虹菸流向不明,足認被告2人犯罪所生危險並非輕微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乙○○、甲○○所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附表編號7至46、48、50、51、53、56至57所示物品,均為被告2人、廖偉迪出資共有且為製毒器材及原料,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訴卷2第28頁),至附表編號54、55所示手機分別為被告甲○○、乙○○所有,然被告乙○○於偵查中坦認手機用來查看如何製作彩虹菸;
手機可以連結監視器影像觀看等語(見偵4185卷1第104至105頁)。
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手機是聯繫製毒上下游的工具;
於偵查中供稱用手機可以看監視器畫面等語(見偵4185卷1第30頁反面、第96頁),足認均為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上開手機分別宣告沒收外,上開其餘物品均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47、49、52所示物品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上開書證編號11至16、25、27、28所示鑑定分析報告為憑,為第三級毒品,屬於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8所示手機為共犯廖偉迪所有,而其尚未到案,無法確知該手機為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新興毒品(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毛重68.6公克(驗餘淨重58.828公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6(依序見上開書證編號11至16所示鑑定分析報告) 2 新興毒品(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毛重610.6公克(驗餘淨重604.860公克) 3 新興毒品(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毛重19公克(驗餘淨重11.019公克) 4 新興毒品(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毛重617.4公克(驗餘淨重603.020公克) 5 新興毒品(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毛重988.2公克(驗餘淨重969.860公克) 6 新興毒品(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毛重62.2公克(驗餘淨重57.480公克) 7 Rollo空菸捲 106盒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45 8 公雞圖貼紙 1批 9 包裝袋 1批 10 竹篩(大) 1個 11 竹篩(小) 1個 12 捲菸器 7台 13 MASCOTTE空菸捲 2盒 14 SILVER STAR空菸捲 3盒 15 變性酒精清潔劑(大) 1桶 16 變性酒精清潔劑(小) 2桶 17 菸草 139盒 18 防潮箱 2個 19 計時器 1個 20 木材水分測濕儀 2個 21 SPECIAL TIP空菸捲 1盒 22 筆型PH平面電極 1台 23 磅秤 2台 24 香草香料 1瓶 25 封口機 1台 26 果汁機 2台 27 代糖 1包 28 香草精 1包 29 香草莢淬取精 1瓶 30 滴管 1個 31 降酸劑 1瓶 32 香草香精 1瓶 33 浸泡液 1瓶 34 香粉 1瓶 35 香精 1瓶 36 COLTS菸草 2包 37 剪刀 2枝 38 切絲機 1台 39 Everstyle香草精 6瓶 40 量杯 1批 41 注射針筒 2枝 42 托盤 3個 43 塑膠盒 1批 44 鑷子 1枝 45 塑膠罐 1個 46 烤箱 1台 47 菸草成品(防潮箱) (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毛重154.6公克(驗餘淨重132.7公克,見上開書證編號25所示鑑定分析報告) 48 菸草成品(房間) 毛重26公克(驗餘淨重15.903公克) 49 菸草成品(捲菸器) (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毛重905.25公克(驗餘淨重416.13公克,見上開書證編號27所示鑑定分析報告) 50 磨豆機 1台 51 磨缽 1個 52 成品彩虹菸(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31枝(見上開書證編號28所示鑑定分析報告) 53 筆記型電腦 1組 54 APPLE手機(甲○○) 1台 55 APPLE手機(乙○○) 1台 56 監視器 1台 57 塑膠盤 7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 58 APPLE手機(廖偉迪)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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