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廷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9號、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壬○○自民國109年6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通訊軟體帳號(下稱微信帳號)暱稱分別為「麥克」「皇帝」、「阿草」、「木」之人(以下分別稱「麥克」、「皇帝」、「阿草」、「木」)所屬、具有牟利性、持續性、結構性之詐騙犯罪集團,且於109年7月間先後招攬張家偉(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少年汪○銘(93年7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諭知保護管束)、丁○○(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在案)等人加入該集團,張家偉再於109年7月月14日前某日分別招募范振樺、戊○○(上2人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在案)參加該詐騙犯罪集團,並組成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菁英部隊」之群組,壬○○暱稱為「麵包」,丁○○暱稱為「熊熊」,FACEBOOK(俗稱臉書)暱稱為「古天樂」,張家偉暱稱為「咖哩」,己○○暱稱為「珍珠奶茶」,戊○○暱稱為「蓋飯」,少年汪○銘暱稱為「果醬」,分別執行如附表一所示工作內容,據以獲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
壬○○、己○○、戊○○、丁○○、少年汪○銘即與「麥克」、「皇帝」、「阿草」、「木」及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先由陳霆愷、連鴻恩2人(由本院另案審理)依壬○○指示,於109年7月14日晚上8時40分許,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熊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熊熊公司)處,以共同簽署租用汽車切結書及擔保本票之方式,向熊熊公司承租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租賃車1輛(其租金、油錢均由壬○○支出,租賃期間自109年7月14日晚上8時40分許取車時起至109年7月18日晚上7時30分還車時止),供渠等與己○○、戊○○、丁○○、少年汪○銘等上揭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代步之用,以執行如附表一所示工作內容。
㈡、詐騙集團復推由某成員自109年7月15日11時10分許起,在名為「找工作,兼職打工徵才網路創業投資來網路賺錢網賺副業兼差全職正職都在這第一站資訊網,達人粗工臨時工分享區,正短期工讀家庭CANDY代工日領周領來這找」之臉書社團網頁,虛偽刊登誠徵家庭代工(串珠子、搭配手鍊)之網路廣告,且透過暱稱為「馨怡」(其後更名為「陳芯蕊」,下稱「馨怡」)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下稱LINE帳號)與應徵者子○○聯繫,並佯以購買家庭代工材料、節稅等不實名義,向子○○索取金融帳戶資料,致子○○誤信為真而同意提供,且於109年7月15日晚上10時25分許,前往址設新竹縣○○鄉○○村○○000○0號之7-11便利超商處,將其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其男友蔡方昇所申辦、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投遞IBON交貨便包裹(查詢代碼:Z00000000000)之方式,寄送至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91巷口之7-11便利商店(馨瑩門市)處,據以交付予「馨怡」所指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號稱為「黃*真」之收件人,又透過渠LINE帳號訊息,將各該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告知「馨怡」。
㈢、該詐騙集團成員則另已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甲○○、癸○○、乙○○、辛○○、庚○○、丙○○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並指示壬○○前往領取上開包裹,壬○○即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32分許指示丁○○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至前開取件門市領取上開包裹,據以取得子○○及蔡方昇之前開帳戶之資料後,返回壬○○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租屋處,將前開領取之帳戶資料交予壬○○,壬○○再將前開帳戶之金融卡交予少年汪○銘,少年汪○銘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提款時間,前往如附表三所示之提款地點,自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款項,且將該款項回水交予上揭詐騙集團某成員。
因認被告壬○○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分別詐騙被害人子○○及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甲○○等6人之犯行,前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966、1270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名而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1年3月28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2份判決書、本院111年4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
經核上開確定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5-10所示之判決事實與本案之起訴事實均屬同一,故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既業經判決確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一:
編號 詐騙集團成員 工作內容 1 壬○○ 壬○○招攬少年汪○銘、丁○○等加入上揭詐騙集團,且負責監督范振樺、戊○○、少年汪○銘等執行車手、回水業務之實際情況,並向「皇帝」收取每日提領金額百分之1之報酬。
2 少年汪○銘 加入「阿草」「木」、壬○○所屬之詐騙集團,且擔任依指示以人頭帳戶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據以獲取每日提領金額百分之2之報酬。
3 丁○○ 加入上開詐欺集團,且依照壬○○指示駕駛前開租賃車至指定地點領取前開子○○、蔡方昇之金融帳戶包裹(即取簿手),再將取得包裹交予壬○○,丁○○每次可取得1萬元之報酬,壬○○取得包裹後,將前述帳戶金融卡交予少年汪○銘等人提領。
4 己○○ 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工作,依照上揭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駕車搭載少年汪○銘至新竹縣,再收取少年汪○銘提領款項後交予暱稱「寧」之詐欺集團成員,可獲取交水金額百分之1之報酬。
5 戊○○ 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擔任依指示以人頭帳戶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據以獲取每日提領金額百分之2之報酬。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接獲詐騙來電(或訊息)時間 施 用 詐 術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金額(新臺幣) 匯 入 帳 戶 1 甲○○ 109年7月17日19時55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自稱「阿性情趣店」客服人員致電甲○○,向甲○○佯稱:之前購買支持久液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購買數量變成20瓶,之後會每月扣款云云,再轉至冒用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稱:如今日不取消的話,會變成購買20瓶云云,要求甲○○至ATM操作解除扣款之購物詐騙手法,致使甲○○陷於錯誤,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鳳山大東郵局持申辦之該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以ATM匯款方式匯款;
另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持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以ATM跨行存款方式匯款。
109年7月17日22時3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鳳山大東郵局 2萬9,985元 蔡方昇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109年7月17日23時1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2萬9,985元 蔡方昇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109年7月18日0時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2萬9,985元 子○○之0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109年7月18日0時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2萬9,985元 蔡方昇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109年7月18日0時13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2萬9,985元 子○○之000-00000000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109年7月18日0時2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2萬9,980元 蔡方昇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109年7月18日1時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5萬5,385元 子○○之000-00000000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2 癸○○ 109年7月17日19時6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致電癸○○,向癸○○佯稱:之前於臉書購買口罩,因多訂購,要辦理退款云云,要求癸○○至ATM操作匯回款項及購買遊戲點數確保郵局帳戶之安全性之購物詐騙手法,致使癸○○陷於錯誤,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中華郵政臺北南海郵局持申辦之該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以ATM匯款方式匯款;
另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正慶店、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7-11便利超商華園店購買點數,再將儲值密碼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
109年7月17日21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中華郵政臺北南海郵局 2萬9,983元 子○○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09年7月17日21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正慶店、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7-11便利超商華園店 4,507元 蔡方昇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3 乙○○ (未提告) 109年7月17日19時44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致電乙○○,向乙○○佯稱:之前網路購買化妝品,因系統錯誤無法分期,要以轉帳方式一次付清云云,再由冒用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要求乙○○至ATM操作匯回款項之購物詐騙手法,致使乙○○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帳戶匯款。
109年7月17日20時24分許 網路轉帳 1萬9,123元 子○○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4 庚○○ 109年7月17日17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某客服人員,致電庚○○,向庚○○佯稱:之前因系統錯誤造成10筆訂單云云,再轉由冒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庚○○佯稱:要協助止付訂單扣款,需先匯2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再由銀行匯回云云之購物詐騙手法,致使庚○○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
109年7月17日22時18分許 網路轉帳 9萬9,989元 子○○之000-000000000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7日22時20分許 9萬9,989元 子○○之000-000000000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辛○○ (未提告) 109年7月17日16時37分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小三美日購物之客服人員,致電辛○○,向辛○○佯稱:之前網路購買睫毛膏,因系統錯誤造成12筆重複訂單云云,再轉由冒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辛○○佯稱:要協助止付訂單扣款,需先匯款項至指定帳戶云云之購物詐騙手法,致使辛○○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
109年7月17日18時29分許 網路轉帳 9萬9,989元 子○○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6 丙○○ 109年7月17日20時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丙○○,向丙○○佯稱:所使用行動電話軟體nuPHTO遭駭客入侵使會員資格變成高級會員,要協助解除高級會員云云之詐騙手法,致使丙○○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戶匯款。
109年7月17日20時53分許 網路轉帳 4萬2,137元 子○○之000-00000000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 領 人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取得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少年汪○銘 蔡方昇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109年7月17日22時4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土地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22時4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土地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109年7月17日23時1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23時1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109年7月18日0時1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8日0時2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2 少年汪○銘 子○○之000-0000000000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09年7月17日18時3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18時38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18時3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18時40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18時4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20時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20時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9,005元 109年7月17日20時2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9,005元 3 少年汪○銘 子○○之000-00000000000號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109年7月17日21時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土地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21時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土地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109年7月17日21時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土地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2,005元 109年7月17日21時2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21時2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21時28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109年7月17日21時2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8日0時21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竹北竹冠店之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8日0時2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竹北竹冠店之自動櫃員機 9,005元 109年7月18日1時11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8日1時1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8日1時1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6,005元 4 少年汪○銘 子○○之000-000000000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年7月17日22時2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9年7月17日22時28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9,000元 5 少年汪○銘 子○○之0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帳戶 109年7月17日19時4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19時4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109年7月17日19時4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9,005元 109年7月17日19時50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19時5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7日19時5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銀行竹北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109年7月17日20時1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自動櫃員機 3萬元 109年7月18日0時1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竹北竹冠店之自動櫃員機 2萬5元 109年7月18日0時18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竹北竹冠店之自動櫃員機 1萬5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