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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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