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訴,654,202306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兆沅



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王嗣涓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顏兆沅、王嗣涓被訴偽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顏政德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仍在審理中為由,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

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9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5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被告顏政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