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旻君
選任辯護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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