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金訴,299,2022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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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玟霖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具 保 人 侯玉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玉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玟霖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移審,嗣由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3萬元交保,同日由具保人侯玉緣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查(院卷一第129-130頁)。

而被告雖曾於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到庭,惟於本院當日面告之111年1月11日審理程序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依法囑警拘提亦無著等情,亦有本院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年1月11日審理程序報到單(院卷一第267-269、381頁)、本院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

另本院並依具保人所陳報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上開審判期日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另有上開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院卷一第129、285頁)。

又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

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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