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宗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宗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宗華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1年1月14日函請補正上訴理由狀,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