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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原 告 李承峰
被 告 許逢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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