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原 告 黃琳淳
被 告 林忠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參與詐騙原告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據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判決諭知無罪(詳見該案判決理由欄伍),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