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附民,442,2022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陳雪蘭
被 告 黃永輝
蔡廷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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