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附民,44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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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洪靖佳
被 告 陳廷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廷翔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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