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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80號
原 告 李秀卿
被 告 王慶華
蕭麗鳳
林進仁
魏汶玫
嵇春祥
李奕緯
上列被告王慶華被訴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另認被告蕭麗鳳、林進仁、魏汶玫、嵇春祥、李奕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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