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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李傳鑑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被 告 張元謙即豐采園藝造景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峻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青
被 告 廣云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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