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附民,544,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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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李埕豐


被 告 張進富
張永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陳玟霖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蔡俊蔚、陳家豪、林世明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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