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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46號
原 告 周迎曦
被 告 張進富
林世明
張永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張進富經本院認定成罪部分(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中贓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即110年3月24日部分】),及被告林世明經本院認定成罪部分(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中贓款金額共計93萬元【即110年3月16、18、29日全部、110年3月17、19日中轉匯至其台新銀行帳戶部分】),及被告張永詳經本院認定成罪部分(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中贓款金額共計42萬元【即110年3月24日部分】,此部分與起訴範圍之認定相同)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陳玟霖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蔡俊蔚、陳家豪部分,及被告張進富、林世明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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