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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0號
原 告 蔡孟廸
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徐仁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89號),雖經本院判決免訴,惟因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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