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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賴翰霖
張煜掄
楊力翰
林孟伶
被 告 戴子義
(現在新竹湖口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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