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34號
原 告 林賢勁
林鑫平
李孟霖
邱保盛
馬偉翔
馬朝勛
陳怡達
蔡明君
蕭有容
謝東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被 告 鍾志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8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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