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附民,661,2023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61號
原 告 黃琬淇
送達代收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黃家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家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