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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62號
原 告 王中
被 告 黃家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家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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