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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李康華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 被
告 黃渝婕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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