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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仕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被告林仕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本案即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法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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