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交易,233,2023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偵字第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思羽、陸慶鴻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思羽、陸慶鴻撤回其等告訴(見本院卷第7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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