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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1年4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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