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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告訴人林義紹具狀撤回對被告邱志忠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之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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