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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仲萍
被 告 周錦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721號),本院認為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並給付完畢,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721號
被 告 周錦鴻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
00○0號(臨)
居新竹縣○○市○○○街0段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錦鴻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13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竹仁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竹仁街31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適有沈玉蘭騎乘電動自行車自竹仁街31號前路邊起步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竹仁街行進中之車輛並讓其先行,貿然自路邊起步橫越竹仁街,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沈玉蘭人車倒地,受有左膝擦傷、左大腿瘀傷等傷害。
二、案經沈玉蘭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錦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沈玉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張。
(四)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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