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玟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崔恩寧
書記官 莊琬婷
通 譯 黃雅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玟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玟棋無汽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0年3月1日10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科學園區園區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園區一路口,欲右轉進入園區一路時,本應注意路段速限為「50公里」不得超速,且其所駕車輛屬支線道車輛,應禮讓幹道上之直行車輛先行,並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觀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超速行駛並且未禮讓幹道上之直行車輛先行,復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右轉,適陳其澤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園區一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因而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陳其澤經送新竹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新竹馬偕醫院)急救、入加護病房住院,嗣於同年月23日轉院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下稱新竹臺大生醫醫院)竹東院區附設護理之家照護,再於同年4月1日起在新竹臺大生醫醫院竹東院區住院,然陳其澤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引起長期臥床併發肺炎,致多器官衰竭,而於同年4月21日19時15分經新竹臺大生醫醫院竹東院區宣告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 莊琬婷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