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交訴,57,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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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志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志軒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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