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高予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御翔
黃鈺珣
被 告 魏慧菁
被 告 新鑫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雄
上列被告魏慧菁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