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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陳仕委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吳之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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