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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黃瑩桂(即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
古建麟(即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號 0樓
古雅芳(即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廖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瑩桂、古建麟、古雅芳為原告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前當然停止;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古彩祥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瑩桂、古建麟、古雅芳,有卷附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古彩祥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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