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張維倫
張雅茹
張家豪
張凱旻
被 告 劉中一
安慎診所
法定代理人 鄭集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