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交附民,320,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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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鍾秀雲
法定代理人 張君榮


被 告 張雅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4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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