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交附民,377,2022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張志宇

被 告 徐紫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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