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交附民,438,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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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施珮琪
1(送達址: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號10樓之4)被 告 林運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582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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