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交附民,48,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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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蕭佑軒


被 告 黃豐懋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被告黃豐懋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因被告黃豐懋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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